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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第十一中学校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保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方向,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齐齐哈尔市第十一中学校。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振兴路24号。
第四条 本单位按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预算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捌佰贰拾捌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教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决策议题并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作为决策形式。
第九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培养学生自主、探究、合作能力,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学,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行政规章制度;
(二)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教育教学科研和教育教学改革,科研兴教,科研兴校;
(三)负责对本单位教育教学业务的具体管理,全力推进素质教育实施。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二)开展德育安全工作;
(三)开展党建、团建、工会及后勤工作。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是党支部。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单位党支部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一)职权范围:
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传达贯彻教育方针;
执行党支部工作计划和决议,按时向上级党组报告工作;
按时组织支部委员学习,召开全体党员大会及民主生活会。
(二)议事规则:
必须遵循《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
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必须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党务工作机构是中共齐齐哈尔市第十一中学校支部委员会。
第十七条 党务经费保障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九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本单位的行政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校长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命或竞聘;副校级管理人员由校长提名,报举办单位审核备案;中层管理人员由本单位任命或竞聘,报举办单位备案。
第二十二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按照党组织的有关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校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设置下列内设机构:
(一)教务处。承担本单位教学组织落实及教科研规划工作,负责处理与教学相关的事务性工作等;
(二)政教处。承担德育工作、班主任工作、学生管理和校园文化建设管理等工作;
(三)总务处。承担对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领导工作;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承担学校党的思想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承担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等工作,抓好党员和干部的廉洁自律等工作;严肃党的组织生活,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承担学校教育教学设备、用品的供应、发放、维修和更新工作;承担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学校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校舍、场地、设备维修工作;承担安全等工作。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五条 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生享有公平接受学习教育的权利;
(二)学生享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或助学贷款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服务对象应履行下列义务:
学生应履行尊敬师长的义务;
学生应履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的义务;
学生应履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的义务;
学生应履行遵守学生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服务对象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对本单位在促进公益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提升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一)可采取邮寄书信、拨打投诉电话提出;
(二)可通过本单位的投诉信箱提出;
(三)可通过校长接待日提出。
第二十八条 齐齐哈尔市第十一中学校总务处为本单位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受理机构,并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一)齐齐哈尔市第十一中学校总务处指定1名负责人做好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处理工作。
(二)投诉人可采取面谈、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投诉;投诉电话号码为0452-6321799。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资产包括: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本单位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资助和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依法依规、节约高效、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资产,在管理权限内自主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含资金、有形资产等)的原则是: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对捐赠、资助使用方法要作出原则性规定;
(三)应当遵守相关捐赠、资助规定并列出具体要求。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按照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校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昂昂溪区政务网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本单位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并在“中共黑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门户网站和“黑龙江事业单位在线”网站年度报告公示栏目分别向社会公示。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转为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等机构或其内设机构;
(二)因合并、分立撤销;
(三)直接撤销;
(四)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程序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终止后,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开展清算工作。
第四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案经中共齐齐哈尔市第十一中学校支部委员会审议,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29日中共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教育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事业单位签章 举办单位签章
2021年4月29日
结果反馈:此文件在制定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通过昂昂溪区人民政府网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