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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激发企业统计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整体水平,强化统计数据搜集、分析、评估和报送等工作,确保数据应统尽统,充分发挥统计数据的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党委、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四上”企业(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及其他领域基层非行政事业单位优秀统计人员。 二、评选标准 (一)忠实履行《统计法》及其法律法规义务,热爱和忠诚统计工作,爱岗敬业,恪尽职守,认真负责,无私奉献。 (二)精通统计业务,熟练掌握统计技能。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准确、及时、全面完成各类统计报表任务。统计报表内容科学完整,无迟报、漏报、瞒报、虚报等统计造假行为,全年统计工作零差错。 (三)积极支持政府统计部门工作,善于发现新的经济增长点,主动探索统计工作规律,具有较强的数据运用能力,及时提供统计分析报告。 (四)积极参加政府统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主动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督察。 三、奖励办法 市政府颁发优秀统计人员证书,每年奖励优秀统计人员150人,每人奖金2000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拨付。 四、组织实施 对优秀统计人员奖励工作,由市统计局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从2018年起,每年对优秀统计人员进行奖励,于次年一季度前由市统计局召开表彰奖励大会,对优秀统计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五、发布实施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