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鼎业木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等9户企业(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所有登记预留的联系方式均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经实地核查,现场未发现有生产经营的痕迹,也无相关用于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和从业人员,通过登记住所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违法行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给予你单位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因通过你单位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2026年9月28日至2026年10月28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公司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昂昂溪区区府路299号)领取《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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